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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北电力大学长期离岗人员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06-24 10:24
作者/来源: 人事处

学校各部门:

    现将《东北电力大学长期离岗人员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东北电力大学长期离岗人员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工作,严肃劳动人事纪律,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人事部人事管理有关政策和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长期离岗人员是指现在由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中经学校批准出国出境攻读学位或进修、旅游、探亲等超过批准期限两年;国内脱产攻读学位或进修超过规定期限两年;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且离岗时间超过两年的人员。

第三条  认定长期离岗人员的依据为教职工原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情况报告或原所在单位逐月上报的考勤记录材料。

第四条  根据上级人事部门人事管理的要求,学校将结合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分批清理长期离岗人员。

第五条  原所在单位应配合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及时通知长期离岗人员回校办理离校手续。或由其亲属来校代办离校手续。

第六条  通知长期离岗人员回校办理离校手续,需由主管部门填写《东北电力大学长期离岗人员回校办理离校手续送达通知书》,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时限,送交本人或其亲属签收。

第七条  对无法送达或送达后30天内仍未回校办理离校手续的人员,学校通过《江城日报》刊登公告,催促其回校办理离校手续。在刊登公告后30天内仍未回校办理离校手续的人员,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依照人事管理相关规定解除人事关系。

第八条  对按自动离职处理的长期离岗人员,需由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填写《东北电力大学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处理审批表》,说明离岗情况并报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长期离岗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后,《东比电力大学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处理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同时,按照国家关于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其档案移交吉林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十条  对已按自动离职处理的长期离岗人员,凡原属出国留学或深造,已在所属研究领域取得显著成就,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学校可以根据其学术成就及学科建设的需要,按引进人才的程序办理来校工作手续。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校  人事  离岗人员  实施细则  通知

东北电力大学党政办公室               2008年5月19日印发

责任编辑: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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